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航空新镇污水处理厂现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负责送至交货地点落地、卸货,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总价为¥11,582,376.00 (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捌万贰仟叁佰柒拾陆元整)该价格为固定价(含13%增值税,含运输、售后服务等)。
(1)甲方应在主要工艺设备到货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金额为¥3,474,712.80(人民币:叁佰肆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贰元捌角)。
(2)甲方应在主要工艺设备(脉冲式提升系统、VFL系统设备、自动精密过滤系统、鼓风机)进场后30天内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60%,金额为¥3,474,712.80(人民币:叁佰肆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贰元捌角)。
(3)甲方应在系统调试合格后30天内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95%,金额为¥4,053,831.60(人民币:肆佰零伍万叁仟捌佰叁拾壹元陆角)。指导调试完出水达标,连续30天出水稳定达标,视为调试合格(以第三方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检测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质保期满后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金额人民币¥579,118.80(人民币:伍拾柒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的质量保证金。该设备质保期为两年(自清水联运试车合格之日起两年)。
(5)乙方在申请相应款项时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6) 支付方式:电汇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湖南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0017516780801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合格的,并在设计、材料使用和工艺方面无任何不足之处。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乙方责任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立即修理或更换设备并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无需获第三方的批准或同意。
(4)乙方保证提供产品及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述的目的使用产品及服务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索赔。如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索赔发生,乙方将负责处理以保证甲方处于合法使用状态,由此产生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由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记录和合格证。
(2) 甲方有权要求在设备制造当中和制造完毕后到乙方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3)如果技术文件中的生产和检验标准不完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或认为合适的标准对其进行检验。
(4) 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随机技术资料、装箱单及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
(5) 到货后,甲方对货物凭现状进行初步验收。若原装、原封、原标记有明显损坏,甲方将在收到货物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需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否则,视为乙方已默认甲方的通知,甲方将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6)本合同为目的地交货合同,装运过程中及到货后初步验收合格前货物的丢失、缺损等,应由乙方负责处理。目的地到货后,甲方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交接后,货物的丢失、缺损等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6.7 本合同的设备卸货工作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协助。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提供指导安装工作;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乙方需在甲方发出安装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安装工作,否则,甲方将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2)设备改进的记录应由用户、甲方、乙方代表签字认可,如果出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设备修理或更换,乙方应负责修理和替换设备发生的一切费用。
设备改进后应进行第二次运行试验,如果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
(3)甲方对设备的认可不应使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脱离责任。
(4) 乙方需参与对管道(水压、闭水、闭气试验等)的工程验收;
(5)乙方需参与对预埋件(位置、尺寸、数量等)的工程验收;
7.6 管道及预埋件工程验收时间等待甲方通知,乙方在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后12小时内需派工程师赶赴现场参与验收。工程师姓名:邓伟;联系方式:15974145788
7.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时交货,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须继续履行合同:
A.延迟1-4周,每周的违约金为货物价值的0.05%;
B.延迟超过4周,每周的违约金为货物价值的0.1%;
C.延迟不超过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2)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时付款,甲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须继续履行合同:
A.延迟1-4周,每周的违约金为货物价值的0.05%;
B.延迟超过4周,每周的违约金为货物价值的0.1%;
C.延迟不超过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3)如果乙方设备在质保期内不符合技术规定,须按下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A.尽速免费修理或解决有问题设备和与技术规定不符之处,否则,甲方有权进行修理或搬运,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B.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设备或经修理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免费更换有问题的设备并保证更换设备的质量。同时,质保期顺延,更换设备在现场进行。更换设备的交货期根据工程的安排,由双方协商解决。
C.单一设备经调试、修理或更换零部件仍不能达到良好及稳定运行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由退货所发生的拆除、搬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如果发生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及其他一些不可控制或不能避免的事件,受阻方应通过传真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邮递给另一方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2)受阻方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3) 当不可抗力结束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4)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部分或全面终止合同:
A.货物逾期45日,仍未到达(不包含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
B.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5) 与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义务。
(7)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8)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合同条款改动、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合同签订地为湖南宁乡。
(10)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把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1) 本合同共5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代理机构1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大屯营镇石家湾社区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兴安路126号景环小区A4栋406房 |
电话: |
0731-87100001 |
电话: |
0731-85301725 |
传真: |
0731-871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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