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t\t\t\t\t\t一、服务承包范围、服务年限及要求
中标人提供40人文明劝导员队伍,为全区道路提供交通文明劝导服务。
劳务服务公司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文明劝导员按时发放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扣除“五险”和其他费用后所发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如遇突击任务需临时增加人员时,增加费用另计。
文明劝导员工作职责:
1.在望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统一指挥下,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参与文明交通秩序整治集中统一行动,对重点单位、部位、路段、场所等处开展执勤巡逻和安全检查,协助民警查处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2.协助交警开展辖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交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保卫工作。
4.协助交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项目清单及说明
1.工作范围:主要望城区范围
2.工作时间:
文明劝导员一般按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延时按加班论。人员须经交警队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上岗: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团队精神,自愿从事文明劝导工作;
(2)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交通业务知识和技能;
(3)无违法犯罪记录;
(4)男性年龄18—40周岁(身体状况很好可以45周岁以下),身高170cm以上,女性(限非寄宿制学交警队晚班)18--40周岁,身高158 cm以上;
(5)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家庭成员及本人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听、口吃,无纹身;
(6)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3.服务质量标准
交警队每月对文明劝导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有权退回公司处理。
三、考核方案
1、考核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劳务公司更加积极、主动、规范地完成交警队秩序管理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是在完成交警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既重视结果,又强调过程管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是对劳务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的记录,也是检查、促进劳务公司正确履行职责、努力提升素质、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劳务公司管理、完成任务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考评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 由交警队相关中队负责对聘用的劳务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考评的形式采取年绩效考核与季度绩效考核相结合,年绩效考核以季度绩效考核为依据年度进行总评,季度绩效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和季度末的综合考核方式相结合,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有对片区文明劝导员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劳务公司的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劳务公司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具体见附表)
第四章 实施的监控
第七条 劳务公司负责人应根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主动与交警队进行沟通,并就绩效考核完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取得交警队的帮助和支持,交警队将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与劳务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考核的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八条 每季度末,交警队对劳务公司季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就考核数据进行充分沟通,保证绩效考核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每月5日前,对劳务公司上季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报队领导批准实施。
第九条 每月7日前,将劳务公司的绩效考核情况汇总后提交队领导审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季度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季度劳务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每季度拿出劳务费的10%作为绩效考核费用。每季度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按《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执行,考核结果9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100%,90分以下,8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90%,80分以下,70分以上发放绩效考核费用80%,70分以下发放绩效考核费用50%。绩效考核兑现=月劳务费用×10%×每季度应发放百分数。考核结果将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平时绩效考核应力求简便、务实、有效。交警队结合劳务公司工作实际,制订平时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分管领导负总责,并指定相关中队负责平时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为准确、有效地对劳务公司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交警队应结合劳务公司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惩戒与奖励等登记办法,由专人如实记录、核实备案,视情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要本着从工作出发,实事求是地考核,不得借工作人员考评之机打击报复他人,不得包庇隐瞒,每次绩效考核工作要公开、公平,不准搞暗箱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情况的考核,由队领导研究决定。
2、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警容风纪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的,每次扣0.2分,情节严重者加倍扣分。
(一)执勤或处置突发性事件、参加会议和工作时间未按规定要求着装者。
(二)工作时间,未佩戴大队统一配发的工作证件。
(三)在值班或协助处警时间未按规定着工作服者。
(四)文明劝导员着工作服时系围巾、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项链、耳环、手链等饰物者(因侦察工作需要者除外)。
(五)男文明劝导员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文明劝导员发长过肩者。
(六)着工作服时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外露,内衣(衬衣)未扎于裤腰内者。
(七)着工作服时,未按规定系腰带、穿着黑色皮鞋,男文明劝导员鞋跟高度超过3cm,女文明劝导员鞋跟高度超过4cm者。
(八)执勤时,吸烟、嚼槟榔、吃口香糖、吃零食、戴有色眼镜者(侦察工作需要及眼部有严重伤疾者除外)。
(九)不同工作服混穿者。
(十)随意着非制式警服者。
(十一)在外露腰带上系钥匙、手机等物者。
(十二)文明劝导员、实习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式相仿服装标志者。
(十三)其他有违反警容风纪行为者。
第二节日常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一)至(十三)(十七)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2分,有下列(十四)至(十六)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4分,情节严重者加倍扣分。
(一)参加会议时,吸烟、接听电话、通讯工具响铃、交头接耳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者。
(二)会议签到时为他人代签姓名者。(对代签人及被代签人同时扣分)。
(三)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代会的扣被代会者分。
(四)参加会议时迟到、早退、缺会(确实有事需与值班队领导请假);中途离开会场未向办公室说明事由,未得到允许离开会场者。
(五)下发文件时,由于校稿不负责任造成文件出现较大的错误、漏洞的,扣校稿者分。
(六)不按要求上报数据、材料,或者迟报、瞒报、弄虚作假者。
(六)上、下班迟到、早退者(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值班领导说明情况)。
(七)工作时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办公时斜靠、倒卧、翘腿;
2、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3、串岗、闲谈、玩电脑、吃东西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工作日中午或工作时间内饮酒。
(八)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上级命令传达不到位,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
(九)未参加大队集中学习、培训等集体活动的。
(十)在大队组织的考试考核、培训中成绩不及格或排名后三位者。
(十一)文明劝导员离开单位后,没有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或者去向不明确,不能与单位保持联系者。
(十二)不遵守请销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延长假期者。
(十三)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求回到工作岗位,未如期返回单位者。
(十四)工作时间无故旷工者。
(十五)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者。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管理相关规定者。
(十七)其他违反日常制度管理行为者。
第三节接待群众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 2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一)窗口接待、路面执勤和协助处警的文明劝导员不使用文明用语,被督察发现或被投诉经查实者。
(二)接待群众时发生推诿、扯皮、耍态度等现象,被督察发现或被投诉经查实者。
(三)文明劝导员在工作或非工作时间遇有群众报警与求助时,没有认真登记接待,不及时通知民警处理,被投诉经查实者。
(四)其他有违反接待群众规定行为者。
第四节值班备勤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2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一)值班备勤时间不按规定上岗,脱岗、漏岗者。
(二)值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引起投诉,造成工作被动者。
(三)值班记录未按要求填写者。
(四)交接班时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者。
(五)值班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白天值班看电视或做其他妨碍值班备勤活动的事情者。
(六)110接警不及时,态度不好,经查证属实者。凡被上级警务回访通报者双倍扣分。
(七)抽调人员组织行动时,没有及时到位者。
(八)其他有违反值班备勤制度行为者。
第五节办公秩序及内务卫生
第五条有下列(一)至(六)、(八)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1分,有(七)行为的,每次0.2分。
(一)机关车库要按规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位置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者。
(二)基层单位车辆进入机关大院,不按指挥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者。
(三)办公室不整洁,室内地上有烟头、纸屑、槟榔渣等物,墙上有蜘蛛网、玻璃不洁净、物品摆放不整齐者。
(四)办公场所宿舍、值班室不整洁,东西摆放零乱、不叠被褥或被褥不干净者。
(五)办公楼走廊、房前屋后空地、文化室、健身房、食堂、厕所等脏、乱、差者(扣责任人分值,责任不明者,扣内勤分值)。
(六)办公室、值班室人走未关空调、取暖及照明设备者(扣责任人分值,责任不明者,该室所有人均扣分)。
(七)计算机“一机两用”者。
(八)其他有违反办公秩序及内务卫生管理行为者。
第六节车辆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一)至(五)(十)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2分,有第(六)至(九)行为的每次扣0.4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一)非公务所需,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者。
(二)非公务所需,乱鸣警报者。
(三)驾驶警车未带齐“二证”者,文明劝导员单独驾驶警车。
(四)警车私用或进行非警务活动者。
(五)文明劝导员驾驶警车无民警带车者。
(六)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或擅自套挂警用牌照者(违者扣留车辆、没收牌照)。
(七)外借警牌、警车给非警务人员使用者(违者扣留车辆、没收牌照)。
(八)文明劝导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者,被投诉,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驾驶警车违反《湖南省公安厅禁酒暂行规定》及《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者。
(十)其他有违反车辆管理行为者。
第七节执勤执纪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0.4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一)执勤和协助执法中向当事人索取财物者。
(二)文明劝导员在执勤中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者。
(三)文明劝导员单位执法者。
(四)乱开单、乱罚款、乱收费者。
(五)违法不开单,罚款、收费不开具票据者。
(六)帮助他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降格处理者。
(七)非法获利,违规办理业务者。
(八)其他有违反执勤执纪行为者。
说明:1、本表为日常考核评分表,必须每日考核、每月汇总;
2、存在问题需附整改前后照片;
3、如表格内存在问题不够填写,需另附说明。
考核人员:(签字) 被考核单位(签字)
\n\t\t\t\t\t\t\t\n\t\t\t\t\t\t\t\n\t\t\t\t\t\t\t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年度服务目标及年度保安服务计划,并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按考核办法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直接兑现奖罚。
3、在乙方管理期间,如因乙方管理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可终止合同。
4、有权对乙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5、依合同规定审查乙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对乙方在岗位配置上提出合理性建议。
6、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病、老、伤、残、亡的善后处理和乙方工作人员的劳保、社保、医保等有关劳动法、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所规定的责任,甲方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依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合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经甲方审定后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2、接受甲方对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如因管理失误造成甲方工作与之相关方面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一个星期后方可上岗,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造成损毁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4、乙方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各类有效证件及手续的督办和审验,并按要求提供保安人员名册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乙方必须加强保安队员的教育与管理,若有违法违纪、不遵守甲方规定、行为不轨、身体状况欠佳、自身素质低劣、服务态度差等,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乙方应及时调离此类人员,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
6、乙方自行负责其保安队员的病、老、伤、残、亡或其他任何意外事件的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处理甲方突发事件的工作中,若乙方工作人员受伤或因无意造成对方的过失受伤,应积极实施救治,其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协调解决。
7、乙方负责统一配发保安人员的通信器材、保安执勤用品及正规的保安服装。
8、乙方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双方及甲方与保安之间的协调和其他工作,乙方在岗工作人员名册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9、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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