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橘子洲街道、洋湖街道、天顶街道、坪塘街道、咸嘉湖街道、银盆岭街道\n\t\t\t\t\t\t\t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n\t\t\t\t\t\t\t\n\t\t\t\t\t\t\t服务时间:三年,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协议,网签协议三年一签,书面协议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一年一签。
服务方式: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要求。
\n\t\t\t\t\t\t\t\n\t\t\t\t\t\t\t
\n\t\t\t\t\t\t\t4.结算方式\n\t\t\t\t\t\t\t
\n\t\t\t\t\t\t\t\n\t \n\t\t\t\t\t\t\t \n\t\t\t\t\t\t\t\t\t4.1 资金支付方式:\n\t\t\t\t\t\t\t\t\t
\n\t\t\t\t\t\t\t\t\t\n\t\t\t\t\t\t\t\t\t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7,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6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n\t\t\t\t\t\t\t\t\t \t\n\t\t\t\t\t\t\t
\n\t\t\t\t\t \n\t\t\t\t\t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长沙市暖心社工综合服务中心:43050186383600000408) \n\t\t\t\t\t\t\t\n\t\t\t\t\t\t\t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n\t\t\t\t\t\t\t\n\t\t\t\t\t\t\t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n\t\t\t\t\t\t\t
5.1 验收程序\n\t\t\t\t\t\t\t
\n\t\t\t\t\t\t\t\n\t\t\t\t\t\t\t采用\t\t\t\t\t\t\n\t\t\t\t\t\t\t简易程序验收\n\t\t\t\t\t\t\t\t\t\t\t\n\t\t\t\t\t\t\t\n\t\t\t\t\t\t\t\n\t\t\t\t\t\t\t
5.2 质量要求\n\t\t\t\t\t\t\t\n\t\t\t\t\t\t\t(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乙方应严格感召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及标准执行、履行义务,服务的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招投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n\t\t\t\t\t\t\t\n\t\t\t\t\t\t\t\n\t\t\t\t\t\t\t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n\t\t\t\t\t\t\t\n\t\t\t\t\t\t\t(1)项目要求
1. 硬件设置,配备固定的办公场地,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街道可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2. 制度建设,社工站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保密协议等。
3.人员配备,社工站项目主任可兼任驻站社工,需持全国中级社工师证,专职驻站社工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示范站点配备2名专职驻站社工,其中至少有1名持有国家助理社工师证,另一名或持有国家助理社工师证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合格站点配备1名专职驻站社工,需持有国家助理社工师证或具有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如心理咨询、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标项目驻站社工持证率第一年不低于60%,每年新增不低于10%。
4.标识统一,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名称为:岳麓区 xx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
5.对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机构及备案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社工站为平台,进一步发展岳麓区社会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岳麓区“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社区慈善资源”五社联动以及“社工、义工”双工联动的社区服务新格局。
6.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室建设,以社区社会工作室为阵地实现服务全覆盖,用社工的专业手法解决老百姓实际困难。
(2)项目指标
1.中标人要建立跨街道社工站的联合党支部,聚合资源,推进党建与专业服务融合发展;每个社工站建立一个党员管理服务示范点,培育一支党员志愿服务队,把社工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2.加强街道志愿服务团体管理。每年开展志愿者培训3次,每次不少于30人,每个社工站每年发展注册志愿者不少于100人(含党员志愿者2人及以上),进行志愿服务登记,每个志愿者每年开展志愿服务不少于3次,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
3.参与社工站困难群众帮扶,每年每个社工站为老年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链接价值不少于3-5万元的资金、物资和专业服务等爱心资源。
4.各项目需在项目周期内创建1个及以上五星级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2个五星级社区(村)社工室。
5.中标机构需打造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覆盖的村(社区),中标第一年不低于项目内街道村(社区)总数50%,每年新增不低于10%。
6.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时长在全年工作时长中的比例逐年提高,中标第一年不低于60%,每年新增10%。
7. 根据各乡镇(街道)的特点和重点服务对象需求,每个站每年至少开展1个以上专业社工服务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开展大型活动1次(50人以上),中型活动2次(30人以上),小组服务2个,个案服务6个,能够用于探索老百姓热点问题,其中每个项目至少推出2个以上经典案例发表在市级以上媒体或是相关社工杂志上。
8.每年每个站需走访群众150人以上,需有详细联系方式和服务需求等信息,走访记录不少于150份;需走访社区50次以上,走访记录不少于50份。
9.及时做好湖南省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每个站按时提交月度和季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将服务成效进行总结提炼,为下一阶段的服务设计和开展提供依据,为服务的进一步提升和创新打好基础。
10.加强宣传推广,创新宣传形式,提高社工社会知晓度。每年每个站主导策划的活动或服务被区级以上媒体报道不少于6次,其中市级以上媒体报道不少于4次。
11.针对不同层次的社工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培训和督导,每季度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社工站驻站社工每年接受区社工站指导服务平台组织的专业督导不少于24小时,线上培训不少于20小时,线下培训不少于40小时。
12.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审计和会计核算,接受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3.社工站服务下沉至社区,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每个项目每年至少发表一篇探索或总结社区社会工作室服务模式经验文章在市级以上媒体或是相关社工杂志上。
14.服从区社工站指导服务平台的管理,完成区社工站指导服务平台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以实际完成服务指标量及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中标人每个月定期向采购人提交统计后的汇总数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计划、相关表格的完成情况、资料录入情况等)。具体评估指标以区民政局每年制定的标准为准。
\n\t\t\t\t\t\t\t\n\t\t\t\t\t\t\t\n\t\t\t\t\t\t\t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n\t\t\t\t\t\t\t\n\t\t\t\t\t\t\t6.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考核标准准时对乙方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降低服务标准和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项目并追究责任。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工作所需进行分工。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服务指导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成果,督促、协调服务单位(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6)甲方督促服务单位(街道)合力使用该项目工作人员,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防止项目社工人员行政化倾向。
(7)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项,以便项目的顺利开展。
6.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开福区民政局提交季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与项目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乙方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社工站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财政政策规定。
(4)乙方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对社工人员建档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5)乙方在收取甲方拨付的款项前,需提供给甲方正式的票据和有关的资料。
(6)乙方除应做好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外,还应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服务人员办理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保障和意外伤害险,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保险种类由乙方自行选择)。
\n\t\t\t\t\t\t\t\n\t\t\t\t\t\t\t\n\t\t\t\t\t\t\t7.违约责任\n\t\t\t\t\t\t\t
\n\t\t\t\t\t\t\t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n\t\t\t\t\t\t\t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t\t\t\t\t\t\t\t\n\t\t\t\t\t\t\t\n\t\t\t\t\t\t\t(1)如财政局项目拨款未能在上述约定付款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到甲方账上或遇财政系统关账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乙方应返还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需要退还甲方所有已收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果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质量遭到两次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经查证投诉真实的。
3)合同期内出现乙方在工作方面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将项目转包、分包等情形之一,或出现其他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4)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3)如果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在乙方未处理妥当前,甲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款项。
(4)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该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n\t\t\t\t\t\t\t\n\t\t\t\t\t\t\t\n\t\t\t\t\t\t\t8.解决争议的方法\n\t\t\t\t\t\t\t
\n\t\t\t\t\t\t\t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n\t\t\t\t\t\t\t\t
\t\t\t\t\t\t\t\t\n\t\t\t\t\t\t\t\t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t\t\t\t\t\t\t \n\t\t\t\t\t\t\t \n\t\t\t\t\t\t\t \n\t\t\t\t\t\t\t\n\t\t\t\t\t\t\t9.组成合同的文件\n\t\t\t\t\t\t\t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n\t\t\t\t\t\t\t
\n\t\t\t\t\t\t\t\n\t\t\t\t\t\t\t\t(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n\t\t\t\t\t\t\t\t(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n\t\t\t\t\t\t\t\t(3) 响应文件
\n\t\t\t\t\t\t\t\t(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n\t\t\t\t\t\t\t\t(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n\t\t\t\t\t\t\t\t(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n\t\t\t\t\t\t\t\t(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n\t\t\t\t\t\t\t\t(8)其他合同文件。\n\t\t\t\t\t\t\t\n\t\t\t\t\t\t\t\n\t\t\t\t\t\t\t10.合同生效\n\t\t\t\t\t\t\t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起 生效 \t\t\t\t\t\t\t\n\n\t\t\t\t\t\t\t\n\t\t\t\t\t\t\t11.其他条款\n\t\t\t\t\t\t\t\n\t\t\t\t\t\t\t11.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有关政策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如因政策原因终止服务,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可终止合同。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服务转包或分包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1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n\t\t\t\t\t\t\t\n\t\t\t\t\t\t\t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n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n\t\t\t\t\t\t\t\n\t\t\t\t\t\t\t\n\t\t\t\t\t\t\t \n \n 甲方(公章): | \n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n 乙方(公章): | \n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n
\n
\n \n \n 地址: | \n 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 \n 地址: | \n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南家塘社区公共服务中心4楼 | \n
\n
\n \t \n \n 法定代理人: | \n 李思远 | \n 法定代理人: | \n 周平 | \n
\n
\n \t \n \n 委托代理人: | \n 何文春 | \n 委托代理人: | \n 郑霞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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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t \n \n 电话: | \n 0731-88999278 | \n 电话: | \n 0731-83294515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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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t \n \n 传真: | \n 0731-88999223 | \n 传真: | \n | \n
\n
\n\t\t\t\t\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