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new":{"area":"changshax","articleType":"2","author":"长沙市采购网","basicId":247399,"basicDatetime":"2022-06-23 11:48:48","name":"采购需求公开","articleContent":"一、功能及要求:

一、 项目描述

(一)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总金额为3,600,000.00元,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个中标人作为车辆维修企业,为采购人提供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在服务期内服务费用结算达到合同金额时,服务资格终止。

(二)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叁年,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额,服务终止,以合同期限或合同金额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

(三) 服务内容包括汽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四) 服务期间,如果国家有关部门有政策规定或省、市对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方式作出新的调整而导致本项目需要提前结束的,采购人不承担提前结束本项目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六) 本项目采购的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相关标准

招标要求

(一)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内容进行整体响应,即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对项目整体进行统一工时费,配件材料费下浮率报价及服务响应,不允许只对部分组或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采购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 投标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三) 投标人承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四) 投标人承诺按照《湖南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长沙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要求,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

(五) 投标人承诺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湘环发〔2018〕11号)、《长沙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规定执行。

(六) 投标人必需完成汽车维修经营管理备案或持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提交属地交管部门签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相关道路经营许可证作为证明材料。投标人总部申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因经营场地不同)不适用于其分支机构,表内登记的营业地址必须在上文所述的范围之内。投标人提供扫描件。

(七)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点(服务点应具备洗车、保养、维修等基础业务,下文的“服务点”定义与此相同)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实施喷涂补漆业务的场所,符合环保条件要求,并取得合格证。

(八) 投标人承诺接受采购人委托维修行业协会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及全部投标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九)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长沙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且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上网条件,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加入长沙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十) 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十一) 车辆维修场地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十二) 应配备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含机械、喷漆、电工、钣金等专业技术工人),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

(十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需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三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一)采购人向中标人送修车辆时,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

(二)中标人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应向采购人公开。

(三)在中标人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

(四)中标人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五)场地及设施要求

1.采购人公务用车频繁,故障率高,为确保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点应提供充足的停车位。

2.由于采购人车辆数量比较多,要求中标人要提供足够的车辆检测维修位置、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同时车辆维修具有时效性。

3.维修车间应具备维修车位升降架等配套设施。

4.应具有专业烤漆车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设备要求

1.符合GB/T 16739.1-2014标准,并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2.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专人对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保证状态良好。

(七)经营要求

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签名认可,中标人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联系,取得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的谅解。

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的意见。

5.业务员出具估价单后,应详细向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6.估价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征得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

7.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送修车辆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

8.投标人应承诺车辆维修完毕,对该车提供免费清洗服务。

9.★投标人应承诺,汽车竣工出厂后,中标人应建立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车辆档案,并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的维修档案以纸质(加盖中标人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交付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车辆维修情况汇总表)。

10.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1.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为12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为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人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中标人负责。

12.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标人负责。

13.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14.送修的车辆在中标人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5.中标人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16.中标人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将作为合同附件),可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车辆救援服务(50公里内免费,以中标人维修场所为起点计算),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

17.中标人应提供如下免费服务:

1)免费检测服务;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定点单位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等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向用车单位反应。

2)免费为更换的轮胎提供动平衡服务。

3)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中标人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有更换配件的按相应维修项目标准收费。

18.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总成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长沙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联系,并取得同意。

质量要求

(一) 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二) 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中标人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

(三) 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四) 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五) 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采购人每半年对车辆返修率进行统计,如超5%的,采购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内返修率仍超5%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 对于发生采购人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中标人所在地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解。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一、 维修费用报价要求

(一) 维修费计价公式

1. 维修费总金额=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

2. 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

3. 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单价×(1+维修材料管理费率)

4. 工时定额按《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标准计算。

(二)维修费用

1.维修工时单价

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基准单价15元/小时X(1-维修工时基准单价下浮率

2.维修材料费

 维修材料单价=维修材料基准价X(1-维修材料基准价下浮率)

 投标人按照维修材料基准价,报出维修材料费下浮率, 采购人按照“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基准价×1—维修材料基准价下浮率)” 与中标人结算维修材料费。

 维修材料基准价以采购清单(采购人在2020-2021年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维修材料审定金额)为准。

3.维修材料管理费

①根据当前维修行业收费标准,此项目维修材料管理费率统一定为:10%

②★投标人所报“维修工时费下浮率”范围为:0%≤维修工时费下浮率≤100%,维修工时费下浮率超出此范围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维修工时费下浮率必须为固定值(如10%),不接受区间报价(如1520%)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对本次招标未能列明的项目费用(包含新增车辆,在4S店售后保修项目外的维修材料费),可参照以下方式结算。

①按采购人同类车型维修项目与中标人近一年维修社会车辆的维修材料结算资料三单平均单价为基准价。

新增车辆的维修材料以当地4S店价格为基准价。

③特殊情况无法定价或对定价存在异议的,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定价。

投标人未按《开标一览表》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所报维修工时费单价下浮率,维修材料基准价下浮率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规定

1.当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维修材料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维修材料费标准由中标人先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2.当车型更换(包含新能源车辆),中标人需及时获取相关配件采购渠道及学习相关技术,不能以此为有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3.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送修单位鉴定后进行结算。

4.如维修企业设有分点(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点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中标人一致。

(四)结算方式

1.维修和保养费用按月结算。中标人于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及结算相关凭据,采购人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办理维修保养费用的支付手续。

2.采购人与中标人以转账或支票形式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3.车辆维修完毕后,采购人先提车,后按财政支付方式向中标人按期支付款项。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采购流程

(一)中标人应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注明维修项目、竣工时间、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维修总费用。

(二)采购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维修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三)服务期限内,如采购流程有变更、修改或补充的,中标人须执行新的规定。

(四)其他要求

1.中标人须建立维修档案制度,设专人妥善保管定点车辆维修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将有关维修的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2.中标人应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交易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违约处理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约谈中标人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本项目维修服务资格。

(一)维修企业未能执行本次招标规定的:

1.未能按投标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未按投标承诺折扣给予采购人优惠的;

3.工时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4.维修材料以次充好的;

5.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

(二)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经核实中标人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六)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非协议维修厂)维修;

(七)其他违约情形。

若中标人因违约、违规被取消维修服务资格,其所维修车辆仍由当事人履行质保义务至期满止。




六、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车辆服务月份评价考核

序号

评价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工作实施管理40

维修车间场地是否干净整洁,按维修维护周期计划要求,定期准时完成,无漏项,按时提交工作保养表(20分)

未完成每次扣1

 

按实际维护项目,有严格的维保计划,维修、保养设施原始记录清晰、完整(15分)

未做到每次扣1

 

人员是否有减少,人员准时到位,工作期间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注意仪表仪容,操作规范(5分)

未做到每次扣0.5

 

2

服务质量评价

60

维修维护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返修率情况,是否在质保期内承担了质保(25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

 

维护保养单据、文件、报告等齐全(5分)

未做到每次扣0.5

 

是否对在检查中提出存在的维护保养问题及整改,下次检查仍发现同样问题的(采购人原因导致的除外),是否未经采购人同意扩大或减少维修项目。(5分)

未做到每项每次扣1

 

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值班电话;保持24 小时维保电话畅通(15分)

 

电话关机、停机或10

分钟以内无人接听,每次扣1

 

应急响应服务评价(10

未响应每次扣1

 

考核等次及运用:

1.采购人对中标人月考核在90分(含)以上,采购人全额支付当月总维修费用。

2.采购人对中标人月考核在89分(含)至80分(含)区间,每降1分采购人扣除中标人当月总维修费的1%后支付当月维修费用,最高可扣10%。

 

3.采购人对中标人月考核连续2个月在89分(含)以下,采购人取消中标人本

 

项目维修服务资格。




七、其他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noticeTitle":"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采购采购需求公开"},"noticeProjList":[{"articleType":"2","basicId":249581,"basicDatetime":"2022-07-15 15:33:24","basicTitle":"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第1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articleType":"2","basicId":247474,"basicDatetime":"2022-06-23 17:03:04","basicTitle":"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第1次公开招标公告"},{"articleType":"2","basicId":247399,"basicDatetime":"2022-06-23 11:48:48","basicTitle":"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采购采购需求公开"}]},"cod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