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t\t\t\t\t\t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发包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发包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发包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发包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发包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
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根据分包协议,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各自负责部分的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4.1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发包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咨询人的要求
5.1.2.1 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服务期延长,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3.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6.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发包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 暂停服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发包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
6.5.1 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发包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发包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7.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本咨询服务合同不支付定金和预付款,按阶段付款(具体见专用条款)。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如有),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4.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按同期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已支付服务费利息,同时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本合同总金额的10%。
14.2.2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赶上咨询进度。由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服务期延长,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所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和湖南省现行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南中路405号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林国平、毛永红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5116102347、13874836080;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4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林国平、毛永红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15116102347、1387483608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南中路405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 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咨询人其他义务:(1)咨询人应负责项目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咨询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向委托人按时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赵江华;
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114300526;
联系电话:13037318708;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三期1108房;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管理,组织协调各方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
3.2.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关键技术人员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同意更换书面通知后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关键技术人员,并将新项目负责人及关键技术人员信息(含任命文件)报咨询人备档。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
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职责分配:湖南大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含概算编制)服务;联合体成员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联合体各方根据合同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由发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至联合体各单位指定账户。联合体成员单位向发包单位收取进度款时,需持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具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请款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果及批复文件。(具体付款账户信息见《合同协议书》3.1、3.2)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5.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 。
5.1.2.4 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控制成本,不能超过造价概算的10% 。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发包人、咨询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
发包人、咨询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勘察设计(含概算编制)、造价咨询服务的完成时间等 。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
6.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4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6.5.2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1 发包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不含技术审查修改时间)。
8.3发包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3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由施工单位提供满足现场人员数量的办公、食宿条件,费用由咨询人自行负责。
9.3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本咨询合同无定金或预付款,按进度付款。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11.变更与索赔
11.5 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13.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3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咨询人所有。
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4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咨询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本合同总金额的10% 。
14.1.2 非咨询人原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按拖欠金额银行同期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 。
14.2 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 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按同期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已支付服务费利息,同时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本合同总金额的10% 。
14.2.2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本合同总金额的0.5‰每项每次。
14.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损失赔偿金:为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发包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下同),赔偿金额不限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总价。
14.2.4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按同期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并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同上)。
14.2.5 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据此支付费用,咨询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返还已支付服务费并按同期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政策变化。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担责:
16.2.1因不可抗力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 天。
16.4 发包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60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19. 合同附件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咨询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联合体协议
附件8:履约保函
附件9: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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