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t\t\t\t\t\t(1)驻场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为熟悉现状情况,了解甲方的诉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不少于90天的驻场服务,主要设计人员不少于8名,纳入采购人钉钉考勤,并在所中标的乡镇、村域内考勤每人累计不少于3个月。如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增加驻场时间。驻场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知识产权:本合同项下所有规划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成果知识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无偿对成果进行宣传、转载及复印等方式使用。
(3)保密条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规划设计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利用知悉的对方资料和成果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4)不可抗力因素: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及/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或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及/或部分不能履行及/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部分及/或全部免除责任,并由甲方、乙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时,乙方在合同终止日为止所提供的一切服务都应得到报酬,退还未完成部分的设计费。一旦应付款已付清,乙方将提供甲方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设计文件。
(5)规划编制具体要求:
1、规划期限:以2019年为基期年,镇国土空间规划2025年为近期目标年,2035 年为规划目标年;村庄规划2022年为近期目标年,2025 年为规划目标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2、规划范围:浏阳市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二标(官渡镇、达浒镇)
| 标段编号 | 镇(乡、街道)名称 | 村庄编制分类名单 | 编制经费预算(万元) | 备注 |
| 城郊融合类 | 集聚提升类 | 特色保护类 | 搬迁类 | 其他类 | 个数 | 镇(乡)国土空间规划 | 村庄规划 | 总计 (万元) |
| 二 标 段 | 官渡镇 | | 竹山村、新云山村、兵和村、田郊村 | 竹联村、观音塘村 | | 南岳村 | 7 | 40 | 73 | | 竹联村、金石村已纳入2020省厅村庄规划试点。 |
| 达浒镇 | | 长丰村、麻洲村、书香村 | 象形村 | 椒花新村 | 金田村、金石村 | 7 | 30 | 63 | |
| 二标段总计 | 0 | 7 | 3 | 1 | 3 | 14 | 70 | 136 | 206 | |
3、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8、《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9、《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试行)》;
10、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
11、《长沙市乡村振兴规划管理 导则研究》;
12、长沙市村庄规划成果规范;
13、《浏阳市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
1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
15、其他相关规划、其他资料。
四、总体要求:
(一)镇(乡)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1、生态优先,强化管控。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约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治理导向相结合,坚持底线思维,协调衔接三条控制线划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顶层引领,统筹配置。坚持全域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和区域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促进生态健康、生活宜居、生产便利的要求,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确保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3、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保障科学发展目标的落地,通过国土开发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完善人地挂钩机制,协调优化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助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弹性规划,探索留白。聚焦可能面临重大机遇的战略空间地区设置规划“留白”区,使得规划既有落实上位规划“三区三线”的刚性管控,也能为城镇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弹性空间。
(二)村庄规划要求:
1、因地制宜,科学指导。根据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现状条件为基础,以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编制规划,提高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并在统筹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文化传承、经济发展、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防灾减灾等内容基础上,挖掘当地特色,增加空间品质规划设计等。
2、生态优先,强化管控。优化调整村庄建设空间、整合特色资源要素、保护利用生态空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农田管控要求,促进村民生活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减量规划,探索“留白”。按照县域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负增长、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环境风貌不破坏的原则编制规划。根据村庄类型设置“留白”区,为未来预留一定的机动指标及空间,城郊融合类规划落地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建设用地总指标的90%,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其他类不低于95%,搬迁撤并类不预留建设用地指标。
4、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依据,结合并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及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村域内国土空间,优化调整乡村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各类设施,重点解决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与综合整治、村民建房等问题。
5、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村民主体地位,确保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紧紧依托支村两委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开展走访、调研工作,详细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背景和人文风情。规划文本形成后,应组织村民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集体决策。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在村庄内进行公示,确保规划符合村民意愿。
五、规划主要内容:
(一)镇(乡)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1、扎实现状摸底,明确镇域发展定位。立足乡镇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近远期乡镇发展定位与目标。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乡发展规律,展开现有“多规差异性分析”,以水、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找出全镇国土空间开发的资源环境短板,提升优化乡镇空间格局,科学拟定乡镇未来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战略目标与发展愿景。
2、明确镇村体系,引导村庄分类。依据镇域空间布局,构建镇域镇村体系结构,明确镇- -中心村一基层村的体系,明确各级各类村庄的规模、职能。在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村庄分类,并提出细化引导、管控要求,分类制定村庄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3、科学确定国土空间布局和用途管制。紧紧围绕“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根据上位规划明确的各类指标控制要求,在不突破各级、各类控制线要求的情况下,优化调整镇域内国土空间布局,并明确各行政村需传导落实的各类用地指标。
4、镇域交通体系规划。衔接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明确的区域性交通设施,根据村庄发展及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在镇域内合理布局及优化道路交通系统,明确镇域范围内道路交通体系、公共交通体系及静态交通体系。
5、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规划。根据上位及相关规划安排,落实镇域及以上区域型公共服务设施和镇域及以上独立占地区域型基础设施。规划定位为旅游功能的村庄,规划可适度调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以满足村庄旅游发展需求。
6、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统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镇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自然生态修复、流域治理等,划定不同类型国土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合理安排国土综合整治重点工程,修复国土功能,提高国土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7、规划构建国土空间重要支撑体系。重点研究基于未来战略目标背景下的乡镇发展对重大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合理安排镇域土地、水、森林、草地、非能源矿产等重要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目标、时序、总量、布局等,提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针对镇域内防灾减灾现状和问题,完善灾害预警网络,明确防灾减灾重点工程等,构建覆盖全域、系统完善的国土空间支撑体系。
(二)村庄规划内容:
根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浏阳市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明确的村庄分类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城郊融合类村庄规划应综合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需要,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2、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应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村庄特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增强特色保护和空间品质规划设计,并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建规(2012) 195 号)、《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3) 130号)的相关要求。
3、搬迁撤并类村庄规划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活动,重点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空心房”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安排。
4、集聚提升类村庄规划应科学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改造提升,激活产业、优化环境,保护乡村风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村庄。
5、其他类村庄规划重点统筹村民建房需求。
6、发展目标与定位、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布局优化与管控、村庄居民点布局规划、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综合防灾规划、重点片区总体布局与设计、近期行动计划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合理确定集中居民点、村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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